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  * *  高中畢業生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聯絡感情、砥礪學行、製作畢業紀念冊及舉辦有關應屆畢業生之活動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本校學生活動聯絡中心。
第 四 條:凡本校高三應屆畢業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 五 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會議。本會會員代表由應屆畢業生各班遴選之(每班應選一名)。
第 六 條:本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唯其候選人資格乃限定為各班之會員代表。
第 七 條:本會設服務組、學藝組、總務組、活動組、文宣組等五組,各組小組長由會員代表推舉或由主席推舉。
第 八 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及各組工作職責如下:
     主席:綜理本會事宜。
     副主席:襄助主席推展會務,若主席無法親自處理職務時由其代理。
     服務組:掌理各項聯誼活動之服務工作,協助製作畢業紀念冊各項事宜,開會之會前準備工作。
     學藝組:掌理畢業紀念冊之設計、付印、及團體照之攝影事宜並負責工作。
     總務組:掌理各種相關業務之財務收支、出納、登記等事宜。
     活動組:掌理本會聯誼等活動事宜。
     文宣組:掌理本會文書、公共關係等相關事宜,建立檔案資料,負責會議紀錄、宣傳活動訊息。
第 九 條:畢聯會各組活動可聘請校內老師輔導之。
第 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以會員繳納會費為之,其數目以會員代表會議討論議決之。
第十一條:本會各項活動紀錄及經費使用情形均送交本校核備,且主席、副主席、各組小組長於召開結束會議辦理移交手續後方能離校。
第十二條:畢聯會每學期召開三次會員代表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得由主席召集會員代表召開會議。召開各項會員代表會議時,會員代表如無故
                    缺席,仍應執行代表會議所決定的事項不得異議。
 
 

一、總綱

第一條:本會全名訂為( * * 高級中學學生畢業班級聯誼會).簡稱畢班聯會。

第二條:本會成立宗旨

    (一)、培養同學民主,自治精神。

    (二)、發揚優秀校風。

    (三)、促進校內團結和諧。

    (四)、反映學生意見服務全校同學,增進師生情誼。

二、會員

第三條:由各班同學每班推選三名代表出席大會,代表行使學生服務工作及溝

        通。

三、組織與職掌

第四條:班聯會內設主席、副主席、活動、文書、總務組長各一名,並是需要 在

        各組下設組員若干名。

第五條:主席、副主席均由本會代表內提名經本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

        任命之。

第六條:本會代表及會內幹部其任期為一年。

第七條:畢聯會各幹部職掌:

    (一)、主席:總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畢聯會,對內促進與學校間的溝通。

    (二)、於主席因故無法行使職掌時代裡之

    (三)、活動組長:負責策劃及協助本會辦理畢業班活動。

    (四)、文書組長:負責製作本會一切文宣物品,並於大會召開時充任記錄,

           並於每一次會後保存該次會議記錄。並為畢業同學錄之召集人。

    (五)、總務組長:負責本會所辦理各項活動一切財物之收入及支出,活動結束後公佈以示負責。

四、會議

第八條:大會于每月中旬召開,並視學期長短增減召開次數

第九條:臨時大會於遇到重大事故時,由主席徵求四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或由

        學校召集方能召開。

第十條:大會之會議召開程序皆以會議規範為基準。

第十一條:會議召開時得由本會邀請相關師長列席指導。

第十二條:本組織章程若有盡事宜,由本會代表四分之一連署召開臨時大會討

        論,經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通過後方能修訂。

五、罷免

第十三條:罷免主席、副主席辦法。

    (一)、由二分之一代表連署方能提出罷免案。

     (二)在會中經三分之二的代表通過罷免成立,隨後即由副主席接任,其

      餘幹部之留任於否由新任主席決定。

 

 

資料來源 : http://www.student.tw/forum163/thread241322.html

國立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組織章程

    宗旨
「國立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由本校全體學生共組,繼承本校創校先賢爭取臺人民主、自治、教育、文化之精神,培養學生法治,促進學生自由,保障學生權利,反映校園問題,推動公共參與,捍衛自治尊嚴,特訂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 一 條 【體制】
「國立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為代表臺中一中全體學生之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學聯會。

第 二 條 【會員資格】
學聯會會員為臺中一中全體在校學生。

第 三 條 【職權行使】
學聯會職權行使受之於臺中一中全體在校學生。

第 四 條 【機關】
學聯會下設各機關如下:
(一)學生會:為學聯會最高行政機關。
(二)學生議會:為學聯會最高立法機關。
(三)評議委員會:為學聯會最高司法機關。

第 五 條 【權利】
會員有權利如下:
(一)自由權:公開發表學生公共事務意見。
(二)社會權:參與活動、連署及請願。
(三)參政權:選舉、罷免選任職務;依規定擔任職務。
(四)資訊權:知悉學生相關資訊;針對議題進行意見調查。
會員權利應予保障,不分年級、性別一律平等,章程如有特別規定者,依規定行之。

第 六 條 【義務】
會員有義務如下:
(一)繳納學生代表依正當程序所決議通過之會費。
(二)遵守學聯會規程。
(三)遵守學聯會依職權所做決策或決議。
會員可拒絕前項第三款中有違學聯會規程者,惟規程之修訂案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章程之最高性】
學聯會下轄之所有部門,其一切規程與行為皆在本章程規範之下,與本章程相牴觸者一律無效。

    第二章 行政
        第一節 學生會

第 八 條 【正副會長】
學生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任期一學年。
會長由全體會員選出之高二會員擔任。副會長同會長搭檔參選,亦由全體會員選出之高二會員擔任。
會長於第一學期中缺位時,由副會長代之,但須於四週內通告全體會員並補選會長,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任期為止。如會長於第二學期缺位,則由副會長代理至學期結束。
副會長缺位時,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會長及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學生議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如於第一學期中缺位,應舉辦會長之補選;如於第二學期缺位,則由議長代理至學期結束。

第 九 條 【正副會長之職權】
會長之職權如下列:
(一)對外代表學聯會,對內領導學生會、處理會務。
(二)任命、解任學生會幹部。
(三)提名評議委員。
(四)要求召開學生議會臨時會。
(五)對學生議會有提案權。
(六)得提出章程修訂案。
(七)簽署學生議會通過之法案。
(八)得代表會員參與學校公共事務與相關會議。
(九)對各組、委員會之建議,轉請有關單位研究處理。
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公務,並於會長無法視事時代行其職權。

第 十 條 【正副會長之選舉方式】
正副會長之選舉、罷免及補選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式為之,詳細辦法另訂之。

第十 一條 【行政會議】
如涉及下列事項時,由學生會會長召開行政會議議決:
(一)擬定學期各項活動預算。
(二)各項補助之申請。
(三)決定學生會重大措施。
(四)商議協調有關各處共同之事項。
(五)其他依本章程賦予之。
學生會行政會議由正副會長、各處室首長及其幹部共同組成。

第十 二條 【制衡關係】
學生會依下列規定對學生議會負責:
(一)學生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學生議會開會時,有向正副會長、各處室首長及其幹部質詢之權。
(二)學生議會對於學生會之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學生會變更之。
(三)學生會須於學期末將決算表提交學生議會。
(四)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後七日內移請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會長應接受之;否則應提交大會複決,若仍維持原議,會長須接受之。 

第十 三條 【下設處室】
學生會下設六處二室如下:
(一)秘書處:促進資訊流通、公開與傳承。
(二)活動處:策劃及執行活動,提升校園活動的多樣性與品質。
(三)自治處:負責社團事務、選舉事務,並維持學生會幹部紀律。
(四)學權處:促進學生權利的落實、學生自治的推廣與學生意見的交流。
(五)財政處:促進經費有效管理及運用。
(六)美宣處:負責各項美工設計事務。
(七)公關室:促進與廠商的聯繫,並建立學生會形象。
(八)環境室:提升學生環境意識,並改善校園環境。
各處置處長一人由會長任命之,任期皆與會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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