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prince1999b/article?mid=71572

以李宗瑞案件剖析法律相關問題~

國內由於某特定媒體頻道的宣染,使得社會充滿虛榮的幻想,Makiyo事件的緣由是常接受媒體的訪問,詳述跑夜店以及吃喝玩樂,便可以躍居台灣上游社會,因此帶動年輕族群生活在虛無飄渺的想像當中,這次李宗瑞的案件可以算是給社會一個很重要的借鏡,更可以顛覆以往不就正業,同樣也可以麻雀變鳳凰的不正確觀念!

不 管別人的家境如何,自己又是如何的貧困,這是毫不相關的兩回事!根據報導李宗瑞每個月的零用錢就有六十萬元,台灣總統的月俸也只有八十萬元左右,問題是他 的家境富裕,只要不違法民主國家都是容許的,他人可以覬覦嗎?若採取行動必定會觸法,所以還是奉勸安分守己做個沒有負擔的快樂人。

台灣社會只要肯努力都還可以圖個溫飽,有互相關心的人在身邊,日子總還是溫馨美好!看看年輕人笑貧不笑娼,日本AV女優來台,男孩示愛女孩鬼叫,難道女優是做甚麼的都不知道嗎?會崇拜只怪自己本錢不夠,看到這種景象真讓人搖頭,不知如何是好?社會怎會變成如此不堪!

回 到主題,李宗瑞應訊時表示他的對象沒有藝人,顯然想先撇清跟藝人間的紛擾問題,發生事情是兩相情願,若是其他的回答,可能會涉及金錢買賣,到時候另造也會 以證人身分應訊,因為攸關迷姦的問題,這可是公訴罪,相對一方只能算是【證人】身分,檢察官則是原告,若證人傳訊不到是可以強制拘提的,偵查庭證人不可以 由律師陪同出庭,原告被告的身分才可以,有李宗瑞的【兩相情願】,法律上的認定就沒有買賣或迷姦的事實,當然就沒有違法的問題。果真被迷姦是要提出證據 的,如抽血檢查,傷害部份要驗傷或是有在場有利的人證,但只憑照片很難可以得到具體的結果。

法律規定【偵查不公開】意在保護嫌疑人更有防止串供的情事,可是媒體已經將偵查內容曝光,任何人都已經知道偵訊內容,這是最大的串供情結,換句話說就是已經聯絡了可能違法的另一造知道需如何因應。

檢察官因為有主動發覺犯罪及偵查犯罪的權利,所以看到照片裡有似乎嗑藥的情況,所以認定可能有下藥迷姦的情事,所以主動展開傳訊並通緝。其中最引人側目的是照片外流,這是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是公訴罪,檢察官才有權主動偵查。然而李宗瑞的父親表示照片是由警方外流,若是事實,那李宗瑞又何罪之有?

庭訊時媒體報導檢察官大聲吆喝李宗瑞你生病了,如果整個案件李宗瑞並沒有觸犯法律,甚至沒有任何一項罪名成立,李宗瑞家屬是可以聲請國家賠償回復名譽的。是否生病需強制就醫也需醫師的証明,檢察官雖有犯罪偵查權卻也無法做這方面的處置。

這幾年來,媒體胡作非為自成一國,與媒體親密或圈內人,總是極力維護,任何與圈外人的糾隔都是圈外人錯,完全沒有職業道德與正義感,有人說【請幾十個律師也沒有用】,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每一被告最多可以選任三位辯護人,可見不懂法律只會叫囂而已,任何法律未定之前,媒體未審先判已逾越了尺度,偵查不公開的內容,媒體洩密是否也應該有所具體行動,教化社會端正媒體迫在燃眉之急。


1、在民法上,藝人及其所屬的公司,確實可以主張相關法律權利,

係相關不雅照片,已經侵害藝人的人格權。所謂的人格權,

包含 名譽、自由、隱私等等。是可以向散播的人,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以及移除相關照片,並可要求其登報道歉

或是因不雅照片一事受而損失之賠償。

2、在刑法上,一開始po在臉書的人,可能犯有:

第 309 條 公然污辱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係FB是網路上可非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平台,

PO的人並沒有加密,而按"讚"或"分享"的人,也相當於共犯,

係FB的按讚的行為,是能夠讓更多人得以共見共聞,

具有一定的傳播力,故不論論是PO文者或是按讚分享留言的觀眾,

很有可能觸犯到上述兩項之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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