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 http://www.spydetect.com.tw/account/account-news11.htm

語音留言恐嚇 5年內可提告

 

孫小姐問:曾與人發生車禍擦撞,現已和解。但未和解前,與對方電話聯繫,對方卻利用手機語音恐嚇:「要殺我及全家人。」還用極難聽的字眼辱罵我和家人。

我現在提出恐嚇罪或公然侮辱罪告訴可行嗎?我該如何做?

答覆:目前已保留這通恐嚇電話的語音留言就可以直接到地檢署或警察局控告對方觸法(刑法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這條罪名規定若用在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事項恐嚇他人致生危害安全者,可判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80 條)恐嚇罪追朔期為 5 年。

另外此通留言應轉存為錄音檔留存,確保證據,姐在時效內提出告訴確保權益。(刑法 309 條)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規定,要達到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足以共見共聞的境界才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因此在電話裡被言語侮辱只有兩人聽見內容,無法提出公然侮辱罪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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