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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故惡意缺曠者:
罰則:取消下一次社團活動進行勞動服務之處分,服務需經過師長認可其表現良好 ,
有悔過之心者才能參加勞服悔過後下次的社團活動.
2.社團幹部行政疏失造成的缺曠:
說明:在要坐校車實施校外社團活動的上一次社團時間 ,未事先確實告知社員集合
搭車的時間地點,導致社員未搭上車而造成缺曠.
罰則:午休時間 處以 " 勞動服務 " 3次.
3.社團幹部徇私舞弊的處分:
說明:讓他社的同學在已知的情況下搭上車 ,而未作勸告驅離之動作者.
罰則:施以連座處分同第一項 ,而其幹部職責之工作先請其他幹部暫代.
※ 若仍故意不參加”勞服悔過”之†教育輔導†,則記小過乙支且處分加倍
( 即取消2次社團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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